政治雷達法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43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43條

中央主管機關每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達下列啟動時機之條件之一者,自預報日翌日起,到各日上午第一次空氣品質預報資料顯示已改善至未達啟動時機之條件前,公私場所不得執行石化製程密閉設備或第二十二條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清槽作業之開蓋作業。但配合政府機關實施檢查者,不在此限。 一、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達初級預警等級,且再次日為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二、隔日起各空氣品質區有連續二日懸浮微粒或細懸浮微粒濃度可能惡化至中級預警或嚴重惡化等級。
AI 白話解釋
← 第42條看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全文第4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