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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5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5條
廢氣燃燒塔之母火不可熄滅,且應使用獨立穩定之燃料系統。使用蒸氣輔助燃燒型式之廢氣燃燒塔,其蒸氣量與廢氣量之重量比應介於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五十。但因製程特性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 廢氣燃燒塔之設計及操作條件應符合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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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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