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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第11條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第11條
公私場所應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服務專線,接受民眾詢問廢氣燃燒塔使用事宜。 發生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公私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以電話或其他方式通報地方主管機關所設民眾聯合服務中心專線: 一、預定使用廢氣燃燒塔者,應於預定使用前至少二日通報。 二、非預期緊急使用廢氣燃燒塔者,緊急情況時,應於發生燃燒塔使用事件一小時內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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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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