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 第4條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4條

收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