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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 第4條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4條
收據除本規則另有規定者外,應記明左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受領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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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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