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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6條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 與原本相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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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