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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第8條

各項支付款項之憑證,應由左列人員簽名或蓋章:       一、事項之主管人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三款人員,除通知送審之機關外,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 ,憑證上得免簽名或蓋章。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憑證,應檢附驗收證明,並由驗收、點收或保管人 員分別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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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