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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存款戶處理辦法 第14條

金融業者對於票據交換所已公告之拒絕往來戶,應即通知其繳回剩餘空白 支票、空白本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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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