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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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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