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第2條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職)並支(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之退休(職)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者。 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