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 第2條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適(準)用公務人員退休法辦理退休(職)並支(兼)領月退休(職)給與之退休(職)人員,擬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依本條例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規定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或符合第三項規定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者。 前項人員申請改領一次退休(職)給與或停止、恢復月退休(職)給與權利事項,除依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支領月退休給與之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