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 第11條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處理後之放射性廢料,應以容器盛裝。 前項盛裝容器,除應依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之有關規定外,其使用人 應先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 一、適用範圍。 二、設計基準。 三、容器之試驗。 四、品質保證。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