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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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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12條
盛裝低放射性廢料後之容器表面輻射劑量率,分為下列四類: 一、甲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二十毫西弗以上者。 二、乙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二毫西弗以上,未達二十毫西 弗者。 三、丙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0.0五毫西弗以上,未達二 毫西弗者。 四、丁類:容器表面最高輻射劑量率每小時未達0.0五毫西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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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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