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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34條

放射性廢料之處理、運送、貯存或最終處置作業人員,應受游離輻射防護 之訓練,作業時並應受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專業人員之監督。 前項處理放射性廢料之作業人員,應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密封放射性物 質操作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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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