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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35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使用、除役、封閉 或監管期間及放射性廢料運送期間,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並要求經 營者檢送有關資料,必要時得令其採取改善措施。 前項之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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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