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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36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建造、運轉或使用期間,其設計 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 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需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原 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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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