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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37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內之重要構造、系統與組件之設計 、製造、安裝、測試及維修等紀錄,應予保存備查。 前項各類紀錄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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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