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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廢料管理辦法 第9條

放射性廢料處理設施之核准運轉有效期間為十年,期滿仍須繼續運轉者, 應於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十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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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