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 第2條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 二、改善:指依據輻射防護原則或其他有效移除污染源之方法,以合理抑低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之輻射劑量,所採行之措施。
AI 白話解釋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
← 第1條看 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