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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游離輻射防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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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放射性污染建築物:指建築物所使用之鋼鐵建材遭受放射性污染者。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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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