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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條

國內設有熔煉爐以生產鋼筋、鋼骨之鋼鐵業者,應實施其原料及產品之輻射偵檢。偵檢結果無遭受放射性污染者,應出具無放射性污染證明予買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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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