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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30條

本辦法於施行前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亦適用之。 本辦法施行後興建之建築物有遭受放射性污染情事者,應依消費者保護法、民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處理,不適用第九條第十五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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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