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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 第29條

依本辦法規定所為之輻射偵測證明、無放射性污染證明、輻射偵測儀器測試紀錄、異常輻射通報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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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