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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86條

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型包件之設計。 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設計。 四、丙型包件之設計。 五、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之設計。 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七、放射性物質及可分裂物質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交運。 八、專案核定。 九、未列入附表七中 A1 及 A2 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 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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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