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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質生產設施運轉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運轉人員證書於有效期限內遺失、損毀或變更登載事項者,申請人應填具補發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由設施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有效期限至原證書有效期限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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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