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 第12條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第12條

輸入或輸出表面污染物體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合格後,發給許可: 一、包件或包裝擦拭測試及表面劑量率資料。 二、運送說明相關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放射性物質與可發生游離輻射設備及其輻射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