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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第二類政務人員申請因公傷病退職時,應檢同足資證明其因公傷病事實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送最後服務機關(構)認定之。 前項因公傷病係因罹患疾病或猝發疾病者,應檢齊全部就醫紀錄、健康檢查或個人健康管理情形之相關資料,送最後服務機關(構)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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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