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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2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依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 前項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範圍,由衛生主管機關協助提供並由銓敘部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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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