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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撫卹案,由其遺族填具撫卹事實表,併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送由原服務機關(構)彙轉銓敘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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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