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 第33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33條

本條例施行前在職死亡之政務人員,其遺族所領受之撫卹金,除本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另有規定外,仍準用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之公務人員撫卹法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