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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 第5條
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5條
被保證人於借款保證期間,應依左列規定將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每月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送由財政部詳加查核: 一、董事會、常務董事會會議議程及商討結論紀錄,於每次會議結束後十日內檢送。 二、每月會計報告於次月十五日前檢送。 三、年度決算報告應經會計師簽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檢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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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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