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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 第7條

財政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被保證人提供財產,設定擔保物權予國庫或財政部指定之金融機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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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