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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109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9條
機關依本法
第九十九條
規定甄選投資興建、營運之廠商,其係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下列廠商為得標廠商: 一、訂有底價者,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廠商。 二、未訂底價者,標價合理之最高標廠商。 三、以最有利標決標者,經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所評定之最有利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者,合於最高標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者。 機關辦理採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或以使用機關財物或權利為對價而無其他支出金額,其以廠商承諾給付機關價金為決標原則者,準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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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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