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17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作成紀錄者,得以文字或錄音等方式為之,附於採購文件一併保存。其以書面請託或關說者,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