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2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採購,其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適用本法者,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於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受該機關監督。 前項採購關於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上級機關行使之事項,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定監督機關為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