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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其決標不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預定決標日三日前,檢送審標結果,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前項決標與開標、比價或議價合併辦理者,應於決標前當場確認審標結果,並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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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