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94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4條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三十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AI 白話解釋
← 第93條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