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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101條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除符合第九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外,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或財物採購,得由機關視需要填具之。 前項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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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