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 第97條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7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96條看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9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