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第12條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2條
終止接管時,接管人應就接管事項進行清(結)算,將接管事項相關資料移交經營者,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囑託地政機關塗銷原禁止處分,同時通知金融機構、承租人及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已終止接管之情事,並公告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