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 第13條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第13條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終止接管之社會住宅,如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經徵詢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意見後,得終止租約或地上權契約。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政府接管民間興辦社會住宅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