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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 第10條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10條
第 二 章 人員設置
實驗室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核紀錄及現任工作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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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4條
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
第5條
實驗室應置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
第6條
實驗室人員應受有相當之訓練,並具所擔任工作必備之技術。
第7條
實驗室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均應設有職務代理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作…
第8條
實驗室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計畫。
第9條
實驗室應訂定績效監測計畫並確實執行。
← 第9條
看 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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