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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實驗室設置標準 第7條

第 二 章 人員設置
實驗室檢驗負責人、品管人員、檢驗人員及其他人員,均應設有職務代理人,並應就其職務代理情形製作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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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設置」的其他條文

第4條實驗室應置檢驗負責人,負責管理下列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事宜:一、辦理內部人員之在職訓練、工作量之…第5條實驗室應置品管人員確認所有資料及品管結果。第6條實驗室人員應受有相當之訓練,並具所擔任工作必備之技術。第8條實驗室應定期實施在職訓練計畫。第9條實驗室應訂定績效監測計畫並確實執行。第10條實驗室應設置人事資料檔案,其內容應至少包括學經歷、訓練紀錄、考核紀錄及現任工作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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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