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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 第2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指因公務需要經政府機關派遣或受政府機關委託派赴國外擔任駐外工作之人員(以下簡稱派外人員)。 二、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指派外人員出國擔任駐外工作期間,隨同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或依
第四條
規定未隨同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之子女(以下簡稱派外人員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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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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