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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 第2條

向國外借款或保證,經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由財政部部長代表國庫與承貸機構簽訂貸款或保證契約,並依照契約規定,支用及償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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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