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資訊公開法 › 第15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15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申請政府機關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政府資訊公開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