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 第12條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12條

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條 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工 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 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