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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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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第12條
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條 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工 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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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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