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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 第2條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第2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於本法
第二十一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
第一項及
第三十條
第四項所定受理申報期限截止後六個月內,就申報義務人所申報之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應按政黨、政治團體每年度及擬參選人各政治獻金專戶名稱,彙整編號保存。 本院就前項資料,以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處理,備供查閱。 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之收支結算表、各項捐贈收入及支出之明細表及政黨、政治團體之平衡表,應公開於電腦網路。 前項公開於電腦網路之檔案類型為純文字檔案。 本院依申請而提供列印之資料,應加蓋足資辨別為本院提供之章戳或印記。 本院依申請而提供複製之電子檔案,應以本院提供之電子儲存媒體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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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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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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