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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或代理人查閱資料如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本院得制止之;經制止仍無效果或其情形嚴重者,並得拒絕其繼續查閱: 一、未依本院指示使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二、任意增、刪、修改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 三、非以本院提供之電子儲存媒體,傳輸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內之資料。 四、毀棄、損壞、拔除或以其他不正方法,破壞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五、其他影響查閱資料完整或場所秩序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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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