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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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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會計報告書公開及查閱辦法 第4條
本院於受理申請後,應審查是否符合規定,其不符合規定者,應駁回其申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申請人或代理人補正。 申請查閱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本院應即指定查閱時間、場所,並通知申請人或代理人按時到場查閱。 前項通知,得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 申請人或代理人未於指定之時間到場查閱者,應另案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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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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