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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8條

第 二 章 申報
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 一、收支結算表。 二、個人捐贈收入明細表。 三、營利事業捐贈收入明細表。 四、政黨捐贈收入明細表。 五、人民團體捐贈收入明細表。 六、匿名捐贈收入明細表。 七、其他收入明細表。 八、人事費用支出明細表。 九、宣傳支出明細表。 十、租用宣傳車輛支出明細表。 十一、租用競選辦事處支出明細表。 十二、集會支出明細表。 十三、交通旅運支出明細表。 十四、雜支支出明細表。 十五、返還捐贈支出明細表。 十六、繳庫支出明細表。 十七、公共關係費用支出明細表。 十八、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收入明細表。 十九、累計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支出明細表。 二十、金錢以外之財產明細表。 二十一、依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擬參選人應揭露之支出對象明細表。 前項會計報告書除第一款規定外,餘如無收入或支出金額者,得免附各該款之明細表。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七款之各明細表,除收支對象之姓名或名稱外,另應記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法人統一編號或非法人團體統一編號(登記字號)、地址或電話號碼。 第一項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之明細表,應分別記載同一收支對象之收入或支出累計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之詳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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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1條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

「申報」的其他條文

第6條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一、…第7條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第9條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第10條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賸餘政治獻金時,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或受委…第11條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第12條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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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