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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第7條

第 二 章 申報
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會計報告書時,應檢附會計師查核報告及公會會員印鑑證明書。 監察院為彙整會計報告書供人查閱,除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外,得要求檢送下列文件: 一、金融機構出具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專戶如係郵局之劃撥帳戶者,並得要求檢送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 二、平衡表所列之專戶存款結存金額,與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之餘額不一致者,其專戶餘額差額調節表。 三、已開立之受贈收據備查聯。如有作廢之情事者,其受贈收據一式各聯。 監察院為查核政黨或政治團體申報之會計報告書,得要求檢送前項文件、收支帳簿、收支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項第一款之專戶交易往來明細或存摺內頁影本,其期間應自申報年度開始日起至終了日後一個月止。但新設專戶之首次申報,自開戶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受贈收據有作廢之情事者,依第七條第二項第三款或第九條第二項第三款規…

「申報」的其他條文

第6條政黨及政治團體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向監察院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一、…第8條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之會計報告書,應包括下列各表…第9條擬參選人收受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向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申報會…第10條擬參選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賸餘政治獻金時,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監察院或受委…第11條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後,有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之情事者,擬參選人依本…第12條政黨、政治團體、擬參選人及其他申報義務人申報會計報告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監察院或受委託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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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